近日,四川成都法院公布了一起支付行业冒充银联工作人员电销POS机诈骗案件的判决书。该案涉案金额超1360万,中汇,银嘉,瑞银信等三家支付公司产品涉案,被告人熊某玉、信某军、伍海莉等负责人均被判12年以上。
据该判决书介绍,熊某(在逃)先后于2013年、2014年成立锦江区中连商贸部、四川中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POS机销售、收单推广等业务。
2016年2月1日,成都中连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连公司”)成立,被告人熊某玉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1号,实际租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的1601、1206号等地作为办公场地。被告人熊某玉、信某军、伍某莉(另案处理)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人员管理、培训以及日常事务;曾某(另案处理)应聘入职业务员并接受安排进行新进员工培训,后担任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邓某应聘入职业务员,自2016年3月起担任售后人员,负责处理POS机售后服务及被害人的投诉;被告人唐某某、游某某、陈某等人应聘担任业务组长,负责培训、管理业务员并接受安排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某、赵某、冯某、胡某某、吴某等人受聘担任业务员,接受安排实施诈骗。
被告人熊某玉等人以中连公司名义,以低于100元的价格购置大量中汇、瑞银信、银嘉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POS机,利用被告人熊某玉、信某军等人自网上购买大量包含他人姓名、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组织业务人员使用单向拨号的网络电话、微信等与全国不特定客户联系,虚构其为银联POS机商务中心人员或其公司可担保办理信用卡的事实,虚假承诺办理使用POS机可免费办理5-30万不等的大额信用卡,并采用朋友圈推广银行下卡视频、发送虚假下卡审核图片等手段,骗取群众信任,根据客户申请办理的信用卡额度、客户资产状况等收取998元-3998元不等的POS机押金,宣称使用POS机达一定期限或刷卡消费达一定金额后押金全额退还,在客户通过微信等方式交纳定金后,通过快递公司邮寄POS机收取剩余押金。客户在交纳押金、签收POS机后,未收到大额度信用卡,业务人员和售后人员按要求对客户办卡、退款事宜相互推诿,部分业务员将客户加入联系人黑名单,逐步断绝与客户之间的联系。部分被害人在支付定金后拒绝接收快递和支付剩余押金,使诈骗未能全部得逞。
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206、1601号房将被告人熊某玉、王某某、唐某某、吴某、游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赵某、冯某、邓某、王某某、王某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使用的电脑一体机8台、电脑硬盘2个。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佳州星辰”小区抓获被告人信某军。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玉等人诈骗被害人6562人13607409元,既遂数额为10044861.4元,未遂数额为3562547.6元。被告人邓某诈骗94名被害人74630元,既遂数额为35998元,未遂数额为38632元;被告人唐某菲诈骗197名被害人306772元,既遂数额为193402元,未遂数额为113370元……(数量较多,为控制篇幅,暂不展示)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玉、伍某莉、信某军通过向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取包含自然人电话号码在内的信息50000条以上,并用于电话推销POS机业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熊某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信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伍某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人数较多,减少篇幅,暂不展示)
继续向被告人熊某玉、信某军追缴本案剩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邓某剩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宝贝支付官方代理,,为您保驾护航!主营聚合支付平台加盟,移动支付软件代理加盟,刷脸支付软件代理加盟。无卡支付平台首席体验官,详情咨询V:YP2008YE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1006283号-4. 页面生成时间:0.45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