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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黄浦区检察院对廖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廖某某为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于2018年12月向微信名为“一某某”的网友购买了被害单位**支付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POS机进行刷卡套现。
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其使用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通过**公司的POS机商户成功刷卡交易3笔,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3800元。上述款项经**公司扣除手续费后结算至该POS机绑定商户彭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后通过中转账户全部转入廖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内。
嗣后,廖某某在明知上述三笔交易均已成功结算的情况下,虚构商户当期未收到支付机构结款、未按购买商品正常发货等虚假理由,向招商银行提出恶意拒付申请并成功退款63800元。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拒付?信用卡拒付,指的是持卡人在支付后一定期限内(国际惯例一般为180天),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比如当你未收到货、货不对版、被盗卡等情况时,理论上你都可以采取信用卡拒付的。
此前已有多起信用卡恶意拒付案件被判刑。早在2017年,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和反欺诈部曾精准识破了一起恶意拒付案件,联手警方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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